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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鲁建标字[2008]27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8/19 8:21:49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10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   
      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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